榮民權益簡介—就養篇 系列四之三
【編按】為使榮民深入瞭解各項權益,本刊已於二一八七期刊載輔導會輔導榮民就醫權益事項,本期繼續為您刊載就養相關權益事項,俾使榮民充分運用現有資源,提升政府服務效能。
輔導會表示,為充分保障榮民榮眷就養權益,落實推動安置年長榮民、榮眷及照顧其生活。以下謹將就養條件及相關權益摘要如下:
一、就養條件:
服現役期間因戰(公)致身心障礙符合就養基準且無固定職業,或年滿六十一足歲、無職業或無固定收入、申請人全家人口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年度所得低於當年就養給付額度(九十九年度為十七萬六、四六○元);申請人及配偶持有土地及房屋公告現值低於六五○萬元,為審定標準。
二、就養權益:
1.榮民本人:
經核定就養後,每月可領取榮民就養給付(一三、五五○元),並得依意願公費進住榮家,配偶可申請併同安置(須自費)。
2.眷屬:
父、母、配偶及兩名未成年或在學子女共五口可申請眷補費(大口六○○元、中口五○○元、小口三五○元)。
3.遺眷:
於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四萬元喪葬補助費,另對清寒就養榮民遺眷,於三節發給慰問金。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及年長榮民榮眷就養安置的需求,輔導會致力於新(增)建公費榮家及自費安養中心設施(含佳里榮家失智教研照顧專區),提升服務照顧品質。另外,考量物價年增率,調整榮民就養給付額度,發放六○○元就養榮民慰問金,以實踐馬總統「黃金十年」政策,照顧弱勢榮民生活的優先施政目標。
輔導會表示,目前各地區榮家及自費安養中心均結合地方社會福利資源及釋出共享,共創互利雙贏,以擴大服務照顧弱勢榮民榮眷,請榮民廣為宣傳及利用。以上權益及服務事項,榮民若仍有疑問,可逕向輔導會各縣市榮服處、榮家及自費安養中心洽詢及辦理,或至輔導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vac.gov.tw/home/index.asp)查詢。
(資料來源:輔導會第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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